保险新动态,烟台断保参保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昨日,记者从烟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处获悉,为了切实保障被解雇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烟台已出台政策,允许已缴纳城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参加。在1998年11月30日之前和1998年11月30日之后,将继续做出贡献养老保险关系。
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工作人员说,在就业期间,由于工作变动、失业等各种原因,社会保障在一定时期内中断支付(保险)是很常见的。根据目前我省实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退休时的养老金高低与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历年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及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有关。因此,职工在职期间如果出现断保,退休时养老保险的累积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便会受到影响,如果断保时间太长,则会对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造成较大影响。
根据该政策,本次可继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范围是:为城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因各种原因而中断支付,但不包括拖欠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下列办法补缴:
此次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一个险种,不能同时补缴医疗、失业等险种。根据职工本人意愿,可补缴全部断保期间,但不能早于个人最早缴费时间;也可根据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补缴部分断保年度,但最早不能早于1998年1月。补缴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职工在缴纳工资时,可以选择当年烟台最低工资基数和上一年全市平均社会工资基数之一作为补助年工资基数。但是,在补充缴费年度有职工缴费记录的,以该年度的原缴费基数为补充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补缴的缴费比例执行对应年度城镇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收取已支付保费外,还按规定收取利息,但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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