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保职工可接续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如何续保?

日前,记者从烟台社会劳动保险局获悉,为了保护已停止投保的员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烟台出台了一项政策,允许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城市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在1998年11月30日后支付被中断的部分养老保险关系的延续。
市社会劳动保险局的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说,由于工作变动、失业等各种原因,职工在工作期间中断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情况相当普遍。根据我省现行的养老金计划发放办法,退休金水平与职工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期限(包括同等年数)、各日历年的缴费基数、个人所得税的存款额有关。因此,职工在职期间如果出现断保,退休时养老保险的累积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便会受到影响,如果断保时间太长,则会对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造成较大影响。
根据该政策,能够继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的范围是:为城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因各种原因停止缴纳的,但不包括拖欠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下列办法补缴:此次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一个险种,不能同时补缴医疗、失业等险种。根据职工本人意愿,可补缴全部断保期间,但不能早于个人最早缴费时间;也可根据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补缴部分断保年度,但最早不能早于1998年1月。补缴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报销时,职工可以从烟台当年的最低工资基数和上一年全市平均工资中选择报销年度的缴费基数。但是,有缴费年度职工的缴费记录的,以缴费年度的原缴费基数为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补缴的缴费比例执行对应年度城镇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收取已支付保费外,还按规定收取利息,但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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