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年金计划共同的特点

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公共年金计划,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1.在资金来源上,或者是以工资税(如收人关联年金计划)为基础,或者是以一般财政收入(如全民平均养老金计划)为基础筹资。另外,国家一般都规定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雇员工资低于规定下限的部分免缴,高于上限的部分也不征缴,同时不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2.在资金筹集方式上,都采用现收现付或者现收现付基础上的部分积累模式。它表现在两代人(退休者与在职人员)的关系上是一种代际赡养关系,即在职工作者以工资税或其他税收形式缴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退休者养老金。 3.在养老金的属性上,领取的养老金表现为一种社会权益,而不表现为对资金的所有权(与个人账户的DC制相反)。由于个人缴费与退休时获得的养老金收益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所以养老金的获得更多地体现为国家对公民的义务和公民应享受的权利。 4.在养老金分配上,都采取“给付确定”(DB)模式,以“替代率”(即养老金相当于个人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反映养老金的给付水平。雇员可以根据本人的工资收入水平大致确定未来的退休金。 5.在养老金给付上,都强调指数化调整机制。为了适应动态经济变化,尤其是弥补通货膨胀风险造成养老金实际货币购买力降低的损失,西方工业化国家普遍建立了养老金指数化调整机制,即养老金按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较多见的情况是养老金的提高。目前在工业化国家中,有12个国家实行以工资变化为基础的指数调整机制。[24]在调整期限上,一般以年度调节和半年调节为多。 6.在公共年金的管理上,都实行由政府公共机构管理。无论是立法管理、行政管理、信息管理还是基金管理,都强调集中统一,社会化程度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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