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退休及退职养老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离退休及退职养老的条件是什么? 离退休及退职养老按现行制度规定,男工人和男干部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养老;井下矿工或从事低温、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以及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例如直接从事提炼或制造汞、砒、磷、酸的工业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工作的,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和女职员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均可以退休养老。省部级正职或其他相当职务的 51高级干部,其退休年龄延长到65周岁;副教授以及相当职称的高级知识分子、高级专家,若工作需要,其退休年龄经所在单位报经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到65周岁;教授以及相当职称的高级知识分子、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级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批准,其退休年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凡是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男女工人与干部,如果由医院开具有效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已经丧失劳动或工作能力的,可以而且应该退职。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参加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和在国民党统治区从事地下工作或参加民主党派的人员,以及在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区工作的、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均可以离职休养。其中,对于一些担任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并符合上列条件者,如工作需要,其离休年龄可以适当地延长。同时,对于一些身体已不能再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也可以适当提前离职休养,以使其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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