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农村养老保险

波兰政府为了振兴农业经济,调动劳动生产者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来解除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1977 年 7 月 1 日波兰政府决定全面实行农民退休养老保险制度,1977 年 10 月 27 日波兰国家议会通过关于农民退休的法令。波兰实行法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国营农场的职工、农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小组成员以及个体农民。国家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由国家财政补贴(占 2/3)和农民交纳的保险金(占 1/3)两个部分组成。农民退休养老保险制度自 1977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根据立法规定,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条件是:
①农民每年向国家交售价值为 15000 兹罗提的农产品,男性农民须交满25 年,女性农民须交满 20 年;②从参加保险之日起,按年交纳养老保险费,交费标准按衣业生产者每年土地收益的 8.5%计算,交到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为止。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是:
①养老年龄规定为男 65 岁,女 60 岁:
②达到养老年龄时,必须将自己耕种的土地转交给自己的继承人或国家经营。
养老保险金领取办法和标准:
养老保险金规定为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标准,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前五年平均向国家交售农产品的价值计算,分为 35 个等级,每月最低可领取 1500 兹罗提,最高每月不超过 6500 兹罗提。
波兰的法定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波兰的社会特性,是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中的一种独特形式。波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对国家的依赖性很大,随着农业人口的增长,平均寿命的提高,农业人员老龄化的加剧以及物价指数的上升,每年支付的养老金将有较快的增加,对国家财政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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