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后的退休问题

王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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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1983 年 2 月 3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国发[1983] 号通知颁发的16《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第七条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 55 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第八条凡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部队应按照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

1983 年 2 月 3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国发[1983] 号通知颁发的16《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
  第七条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 55 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退休费、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执行。退休人数和安置地点,由各大单位于每年 6 月底以前上报总参谋部。
  第八条凡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部队应按照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享受《革命残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待遇和抚恤。
  患们神病或麻凤病的志愿兵的退休问题,按什么规定执行?
  1983 年 2 月 3 日,国务院、中央车委以国发[1983]16 号通知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的或患麻风病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退出现役,办理退休手续,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发给退休费。麻风病人退休后的安置,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50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部队在与有关地方的民政、卫生部门联系好后,直接将麻风病人送麻风病院或麻风病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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