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民政部于1991年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先是在山东等地组织试点,在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农村有条件的地区推广。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 045个县(市、区)开展了养老保险工作,有8 288多万农村人口参加了保险,积累基金140多亿元。1997年,全国已有55.79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养老金支出3.15亿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主要内容是:
1.保险对象是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包括村办和乡镇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民办教师、外出人员等。投保从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金年龄一般在60岁以后。
2.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个人缴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的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
3.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分别记在个人名下,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度。投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后,按账户积累总额确定发放标准。
4.缴费标准多档次,管理办法灵活。月缴费标准设2、4、6、8、10、12、14、16、18、20元10个档次,供不同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
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和预缴,遇到天灾人祸时可以停缴,恢复生产后可继续缴费。保险关系可随投保人迁移或退回。如果投保人缴费期间死亡,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5.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按国家政策规定进行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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