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进行改革后,改革的试点情况如何?

进入80年代,退休费用由各单位自己支付引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于是从1984年起,全国各地先后进行改革试点,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开始从“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转变。
所谓社会统筹,一是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统一筹集资金,二是统一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个办法最先在国有企业实行,并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从地区来看,首先在市县级范围和层次试行,逐步向地市级和省级统筹过渡。广东省江门市和东莞市、四川省自贡市、江苏省泰州市以及辽宁省黑山县的改革试点初步取得了成功经验。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对于均衡企业负担,防范养老金支付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1986年劳动制度进行改革,国有企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的办法规定了个人缴费的内容。此后个人缴费制度逐步推广到全部企业职工。这一改革增强了职工的自我保障和参与意识,减轻了企业负担,建立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缴费的内在约束机制。
此阶段还探索实行了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了社会保险由单一层次向多层次的转变。例如80年代初,四川省南充市在为街道小集体企业职工解决养老问题时,针对街道小集体经济力量薄弱的情况,设计了基本加补充的养老办法。补充保险可有可无,水平可高可低。辽宁朝阳制药厂为退休人员建立了生活补贴制度等。1991年,福建、四川、广西等省区制定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在全省(区)实行。此外,河南省南阳地区、山西省祁县、湖北省黄石市等进行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试点。还有一些地方的企业实行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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