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国家广泛用于处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争议的方法是?

在欧盟国家,斡旋、调解、仲裁被广泛用于处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争议,相对于司法方式来说,它们更具有便捷、经济和接近当事人心理的优势。例如,在卢森堡,社会保险争议在基层由仲裁委员会审理;在国家一级,则由最高社会保险委员会审理。为创造和谐的、贫富相对均衡的社会关系和秩序,司法与非司法机制在西方国家相辅相成地发挥着作用。
1)斡旋。即在争议双方主体自我协商失败的情况下,第三者或者中间人介入,帮助双方主体达成和解协议。第三者或者中间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在仲裁程序和法院审理程序中,常常有斡旋阶段。例如在英国和法国,斡旋阶段依自愿或强制原则发生,但不公开进行。自愿斡旋是指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仲裁人和法官的斡旋建议。经过斡旋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当制作书面协议,该协议同其他正式合同一样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强制斡旋发生于特定情况。例如,一方主体已经起诉,另一方主体不得不出现在法庭或仲裁庭的斡旋程序中。有些欧盟国家政府使用强制斡旋手段介入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斡旋也被广泛用于处理社会保险争议,原因是斡旋可以由政府介入各类争议。
2)调解。即在争议双方主体自我协商失败的情况下,第三者或者中间人介入争议处理过程,并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传授于双方当事人,帮助他们达成和解协议。作为第三者介入,调解人的角色比斡旋人更独立一些。在和解协议中,调解人的作用比斡旋人更重要。
3)仲裁。也是在争议双方主体自我协商失败的情况下,第三者或者中间人介入争议处理过程。但仲裁人更接近于法官,他们拥有作出公断的权力。仲裁常常发生在失败的斡旋和调解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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