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前沈阳市大龄超龄人员要抓紧办养老保险

9月29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对大龄、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最新规定。他们提醒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可以在2010年11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 超龄人员参保 获批后次月就领养老金 政策规定的超龄人员,是指在2010年8月31日前已取得沈阳市户籍的,在11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且没有享受相关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养老待遇的自由职业者。这类人员可在11月30日前,参加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 超龄人员参保,以沈阳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15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他们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
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在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按参保缴费时实际年龄的计发月数计算,超过70周岁的按70周岁计算。计发的养老金不足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50%的按50%计发。其退休时间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时间,其投保年限为15年,从2011年起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此类人员的账户建立、基金管理、退休管理按照城镇个体从业人员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大龄人员参保 参照城镇个体从业人员 政策规定,大龄人员是指凡在2010年8月31日前已取得沈阳市户籍的,在11月30日前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各级政府建立的养老保障的自由职业者。这类人员可在11月30日前参加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参照现行城镇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执行。 大龄人员从参保时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可延续缴费至15年后再办退休,也可在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15年部分,补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延续缴费至15年后再办理退休。
大龄人员参保向前补缴时,以沈阳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补缴对应年份的缴费指数为0.6,个人账户规模为补缴对应年份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8%,补缴基数8%与记账基数8%之间的差额部分在退休时与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参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此前已按相关政策参保的同类人员,若本人自愿也可按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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