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养老保险是如何进行的?

《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所属经国家和省批准同意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的县(区)。城居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城居保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
新农保与城居保同地同步实施,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署〔2011〕20号)精神,为推动城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打破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壁垒,取消农业、非农业两种户口性质划分,建立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我区无农业户籍。地、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城居保和新农保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成立大兴安岭地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人社局、财政局、编委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人口计生委要配合做好城居保工作。城居保试点县(区)行政辖区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参加城居保的城镇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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