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人均月增200元

陆华荣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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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00元。其中,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当挂钩,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挂钩,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通知》明确,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00元。
据悉,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为本次调整范围。据了解,本次我省各地调整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根据《通知》,月增加标准是由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月增加标准详见下图表格)、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等部分挂钩。
其中,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当挂钩,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通知》明确,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但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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