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届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五届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罗保铭主持召开五届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0月起全面实行省市县财政分担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30元省委副书记、省长罗保铭4月22日上午主持召开五届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于2011年4月起在海口、三亚、儋州市试行,2011年10月起在全省全面实行。这也是继1992年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2010年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我省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又一重大突破。
《办法》规定,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会议讨论决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分担。罗保铭在会上指出,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政策的导向上,要充分考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促进城镇化进程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他要求,要迅速推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该制度自10月起在全省全面实行。会议还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行批发特许经营与零售许可相结合的新体制,是我省在制定农药法规方面的重大突破和农药监管体制上的重大改革。
为从源头上杜绝使用违禁农药行为,该办法明确了严格的农药经营准入制度,对农药经营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全省建立农药批发企业、区域配送中心、零售企业三级经销网络,按“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标准规范市场。
罗保铭指出,制定《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试行办法》意义重大。农民经营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利益,特别是海南被赋予国家冬季瓜菜生产基地的重要使命,也是通过国家验收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严格对农药经营的管理势在必行。他要求,要进一步完善配套的处罚惩治措施,铁腕管理,严格执法,坚决遏制违法经营农药行为。会议还讨论研究了其他事项。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蒋定之,副省长林方略、陈成、符跃兰,省政府秘书长徐庄出席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及有关市县、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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