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扩大

我市日前出台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扩大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范围。18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了详细情况。
按照新规,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为我市非农业户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人员,即日起至12月31日可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分别为:原机关及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临时工(含合同工、小集体职工等);原城市下放农村,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农转非”,但未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城镇知识青年;曾在60年代被精简的城镇职工。
据介绍,在2009年12月31日前,如果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最早可从1996年1月1日补缴费,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年月起补缴;补缴基数原则上为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当补费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以从到龄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至满15年时享受养老金待遇。如果在办理补缴费时,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根据年龄按不超过36000元、不低于27000元确定。
当补费参保人员一次性缴齐费用后,从缴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一次性核定为430元/月,有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年限的,再按每满1年加发12元/月的基本养老金。
另悉,这些补费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他原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保障性待遇(如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不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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