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居保、企保”可进行互转

昨天(7月24日),记者从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江苏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近日下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打通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制度转移接续渠道,确保参保人员无论是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能衔接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主要惠及两类人群,一类是农民工,他们在老家务农时参加了居保,进城务工后又参加了企保。另一类是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他们在家待业时参加居保,就业后又参加企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负责人鲁国光对这一新政进行了详解。何时可以互转?
到退休年龄可办衔接据介绍,养老保险衔接制度的出发点是,当一个人参加过多种养老保险制度时,尽可能将其引导到能够领取到较高待遇的制度。与居保相比,企保待遇一般更高。如果参保者达到企保退休年龄时,累加起来参加企保的时间超过15年,就可以在企保里面领取退休待遇,把居保的权益累加到企保里面。
鲁国光解释,与国家暂行办法相比,我省的衔接办法鼓励那些达到退休年龄、但企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缴满15年后再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一名参保者,之前参加居保,后来参加企保,何时办理衔接手续?跨制度衔接的时点是在参保者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目前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为什么不马上转,而是到领取时再转?鲁国光说,这是给参保者留出充分的时间和空间。
如果参保者在城乡间就业每变化一次,就转一次养老保险关系,对个人而言很麻烦。缴费年限咋算?居保缴费年限不折算鲁国光说,如果是由企保转入居保,企保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居保缴费年限;由居保转入企保的,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企保缴费年限。具体来说,既参加企保又参加居保的人员,可以申请将企保转入居保,此时的企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保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保缴费年限。
另一种情况是,企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按照企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本人愿意延缴满15年的,也可先按有关规定确定延缴地,延缴满15年后再向延缴地企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计入。待遇可同享吗?只能享有一种养老待遇有的异地就业的农民工在城市参加了企保,在老家同时又参加了居保,那么他们退休时是不是两种待遇都可以享受?鲁国光说,我省明确参保人员只能享有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目前,个别进城务工农民中同时领取居保和企保养老金。
对于这种情况,将由居保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并解除其居保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居保基础养老金数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予退还的,由居保待遇领取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其居保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提醒延缴期间不能领居民养老金
需要注意的是,6月30日前,参加企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申请延缴的人员,延缴期间已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作出选择,如选择继续延缴企保的,从7月1日起停发居保待遇,保留居保关系,待延缴满15年后向延缴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江苏省规定,6月30日前,各地已按照当地过去相关政策办理衔接手续的,不再变更。7月1日后,省和各地原有相关政策与《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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