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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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你公司在开展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中,以向保险代理单位支付保险佣金等方式,按保费收入25%的标准,向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支付“安全管理工作经费”75075.46元。
上述行为有你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的《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江津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联合共保协议》、调查笔录、资金支付凭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3万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重庆市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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