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莉: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是农民就医的又一保障

4月10日,在抚顺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启动仪式结束后,市卫生局副局长袁莉就大病保险相关情况接受记者专访,详细的介绍了我市新农合的情况,及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情况。 袁莉介绍说,为进一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切实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有效缓解农村居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 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71号)和《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居民大病 保险工作的通知》(辽卫传〔2013〕28号)精神,从3月1日起,参加新农合人员年度大病保险期内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对个人自付金额1万元以上部分按50%赔付。
袁莉说, 大病给农民就医造成很大经济负担。为进一步减轻农民看大病负担,让农民看得起病,防止农民“因病 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我市开展了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农村居民就医负担将会进一步减轻。从2005年起我市的新农合制度试点开始,经过7年的运行,采用“住院 统筹+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补偿以住院大病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小病。常见病、多发病、小病保障 已基本解决了农民就医负担重问题,而大病就医负担重凸显出来,所谓“一人患大病,全家陷困境”。
袁莉说,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市当年参合的农村居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大病保险待遇,自 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方式,从今年3月1日起,参合患者一年内 单笔或累计就诊费用经过新农合基本保险报销后,需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万元以上部分,按 现行大病保障政策,再予报销50%,而且不设封顶线,不受病种限制,将进一步放大新农合的保障效应 。
今年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18元,资金来源从新农合累计结余基金中划拨,不再增加 农民个人缴费负担。 而对于商保公司承办的问题,袁莉说,商保公司不会从中牟利,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不同于纯粹的商业 保险,是以政府为主导,在基本保障享受后的大病补充保险,对商保公司的成本率、盈利率都有明确的 要求和限制,资金使用率必须达到85%。体现“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而且政策制定、组织协 调、筹资标准、报销比例、结算管理都由政府制定和监管。政府从“划桨”变成“掌舵”。不会影响农 民受益。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也相应的建立了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经办结构。在市中心、新宾满族自治县和 清原满族自治县等3个区域都设立了经办机构,农民在县域内就医可实现一站式报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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