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不是唐僧肉;依法领取别犯规

【养老金是养命钱?每人只能有一份】 养老金,是国家按月发给年老体弱或无生活来源的离退休人员和遗属的“养命钱”,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领取养老金的人群,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国家按月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养老保险待遇,二是指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国家为其无生活来源、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发放的抚恤金。 养老金不是“唐僧肉“,它的用途只能有一个,那就是保障离退休人员及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然而,社会上就有这么一些人,在不择手段地冒领、侵占、套取着老百姓的“养命钱”,且不以为耻…… 【“冒领养老金现象,我们内蒙古也有。”】 采访中,内蒙古社保局工作人员告诉笔者,近两年,全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退管办、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社区街道办事处、自治区、盟(市区)、旗(县)、乡镇(苏木)等四级劳动保障平台联合行动,对冒领行为说“不”,通过指纹认证、纸质邮寄认证、信息数据比对、网络视频认证、上门摸底调查认证等方式,每年都有冒领养老金人员“中枪”,其中90%的冒领或重复领取金额已被及时追回,极大程度地挽回了国家的损失,但仍有部分养老金侵占案件,最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近年,随着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逐年增多,加大对冒领养老金的打击力度刻不容缓,杜绝欺诈冒领与确保发放一样,成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中心工作。 “按照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待遇每人只能享受一份,领取了城镇企业退休金人员,就不能再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就不能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有‘五七工’待遇的,就不能同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制度衔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要及时纠正、长退短补。恶意拖欠、侵占、冒领且拒不返还的,经正常的告知、催还等行政程序仍不如期退还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内蒙古,对于恶意侵占、冒领养老金人员,绝不能法外容情。 【欺诈冒领?利益驱使是根本】 业内人士分析,社会上之所以会出现冒领、套取、侵占养老金事件,原因有三个: 第一,利益驱使,是冒领养老金的根本原因。有一些人,为了冒领亡故家属的养老金,伪造死亡证明材料,谎报、瞒报待遇领取人的死亡时间;还有的擅自更改档案信息,以达到提前退休、多领多占养老金的目的。一些欺诈者明知违法,但利益熏心,有恃无恐,把以不正当手段为企业或为个人谋利为荣,把欺诈冒领行为当成一种能力和本领。 第二,违法成本低,一些人心存侥幸。在2011年《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冒领行为一经发现,主要是对冒领养老金进行及时追缴,个别行为严重的予以行政处罚。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欺诈、骗取的法律责任,但由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理没有实现“无缝衔接”,《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处理的还不多,给部分恶意盗取者提供了侥幸心理,可乘之机。 第三,防冒领手段相对滞后,使得冒领欺诈行为成为可能。随着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完善,养老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及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及组织、城乡居民、失地农牧民等社会各类群体相继纳入养老保障范围,但同时,防冒领反欺诈的政策、手段、措施却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这也给养老保险欺诈冒领行为提供了可能。如过去异地参保或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间参保,由于不在一个经办系统中操作,不能实现参保数据的适时比对,重复领取待遇情况也就不能及时发现。 【多措并举?让养老基金更安全】 “养老金是养命钱,决不允许跑冒滴漏、恶意盗取。” 近年,全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防冒领工作在人员配备、资金投入、信息技术应用方面加大力度,特别是信息技术手段的大量应用,使防冒领工作的质量明显提高。 据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张东风局长介绍,自2012年以来,自治区防冒领反欺诈的网织的更密、更大、更结实。 首先是制度更完善。2012年自治区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对防冒领工作进行全面的部署、要求;全区各盟市及所属旗县全部按照要求开展养老保险待遇生存认证工作,所有离休、退休、退职和享受遗属待遇人员,不管是本地居住、异地居住,都必须每年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手续。 2014年,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做出司法解释,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罪的行为,这标志着欺诈、冒领养老金行为“入刑”,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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