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并开始实施

在山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日前,山东省《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并开始实施。据了解,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将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记者了解到,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在总结我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将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据悉,《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便正式开始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同时废止。这也意味着,山东已正式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建立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该意见中明确,我省力求建立一个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在参保范围方面,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按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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