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

满承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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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贯彻国家《社会保险法》,上海调整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办法,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本市户籍居民外来配偶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30%和1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实行按月缴费,符合条件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待遇。

为贯彻国家《社会保险法》,上海调整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办法,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本市户籍居民外来配偶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30%和14%。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实行按月缴费,符合条件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待遇。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具体问题,可以登录市人社局网站查询或拨打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33咨询。

凡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通知》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另外,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也可参照《通知》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由个人按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月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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