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保的知识,投保应该怎么投?

凡年满十六至六十五岁的,身体健康,可以正常工作、正常工作,即符合全职工作条件的,可以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本人或者经被保险人同意,经配偶、直系亲属、家属同意,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即保险人)投保。
保险期限是5年、10年、15年和20年,但保单到期时的最高年龄是70岁。被保险人投保时,可以选择保险条款。选择保险期限后,不能中途变更。五年保险只适用于年龄在六十一岁到六十五岁之间的人。
这种保险是“两个完全”的储蓄性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生命至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死亡期间或者因意外伤害或者致残,保险公司有责任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额。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件或保险期满时,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给付保险金全数。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件而致身故,给付保险金全数。
三、因意外伤害事件而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单证继续有效,并从确定发生保险事件的次月起,保险费全数免交。
四、因意外伤害事件而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付给保险金半数。保险单证继续有效,并从确定发生保险事件的次月起,保险费半数免交。
五、因意外伤害事件造成上述三、四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均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但最高以保险金额的全数为限。保险单证继续有效。给付金达到保险金额30%至50%的,从确定发生保险事件的次月起,保险费半数免交;不足30%的,保险费仍由被保险人继续全数照交;超过50%的,保险费全数免交。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证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件,保险公司均按第五条三、四、五款规定分别给付险金,但此项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如果因意外伤害而致残废,并由于同一原因而致死亡的,保险公司只负死亡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领取保险金后,如果生存到保险单满期或在保险单证有效期间身故,保险公司仍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并不扣除过去所给付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于下列情况不负身故或伤残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按本条款第十五条款规定付给退保金: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事情;
二、由于被保险人自杀、犯罪行为,或由于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死亡或残废。
三、战争或军事行动造成的死亡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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