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是什么 四家保险公司被接管和这个有关

案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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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我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为: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券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关于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是什么的问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近期保险行业又有大动作了,银保监会一次性通报4家保险公司被接管,包括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以及易安财险,被接管的原因是因为这是家公司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接管条件,那么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是什么?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为: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券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二、四家保险公司的接管详情

1、接管期限:从2020年7月17日-2021年7月16日,为期一年,可以依法适当延长。

2、监管内容:从接管当日开始,被监管的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将全部由监管组织承担。其中接管组行使被监管机构经营管理权,接管组组长行使被接管机构法定代表人职责。

3、委托公司:天安财险的委托公司为太平洋财险;华夏人寿的委托公司为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天安人寿的委托公司为新华人寿、易安财险的委托公司为中国人民财险

关于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是什么的问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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