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常青藤两全保险产品介绍 保障内容 免责条款

华夏常青藤两全保险产品介绍
保险公司:华夏人寿
投保年龄:出生且出院28日至55周岁
保险期限: 20年、30年至55、60周岁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犹豫期:10天
产品特色:属于意外险产品,按约定时间可领取满期保险金,还有疾病身故、全残等保障。
华夏常青藤两全保险保障内容
1、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本合同期满,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3、全残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4、疾病身故保险金
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的1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5、疾病全残保险金
因疾病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全残时交费年度数的160%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6、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对于同一次住院,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为90 日;
三、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为180 日。
7、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我们除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的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所得数额给付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为60 日。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两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上述两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我们继续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 日为限。
华夏常青藤两全保险免责条款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疾病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华夏常青藤两全保险的一些基本内容和投保须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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