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鑫惠康重疾险保什么?附案例演示

中信保诚鑫惠康重疾险保什么?
(1)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2)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2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 恶性肿瘤特别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2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2)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恶性肿瘤特别关爱金。
(4)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25 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3 中列明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5) 老年特定疾病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75 周岁(含)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附录 2 中列明的“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或“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2)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老年特定疾病关爱金。
(6)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 1、2、3 中列明的疾病后申请了减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
对于同时符合(2)、(6)两项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第(2)项保险金给付。
以上(2)、(6)两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已缴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
中信保诚鑫惠康重疾险有什么特色?
1、疾病保障全面:90种重大疾病+40种轻症疾病+10种少儿特定疾病+老年特定疾病。新增少儿和老人特定疾病,为少儿、老人提供更多关爱。
2、恶性肿瘤呵护:罹患合同约定恶性肿瘤,可额外获赔恶性肿瘤关爱金,保障加码更多呵护。
3、双重豁免周全:被保险人豁免和投保人豁免均可附加,为子女、为父母、为配偶投保增添“缴费保障”防线。
中信保诚鑫惠康重疾险案例演示
林女士30周岁为儿子康康投保中信保诚鑫惠康健康保险计划,基本保额50万元,缴费期间20年,首年缴费7259元,保障至终身。
鑫惠康重疾险:年缴6885元
附加轻症豁免:年缴50元
附加投保人豁免:年缴324元
保障情景假设:
1、疾病保障:
①假设康康在3周岁时确诊轻症(轻度面部烧伤):
赔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且享受轻症豁免,主险第4-20年的保费免交,共计免交6885元×17年=117045元,保障继续有效。
②假设康康在5周岁时确诊重症手足口病:
获赔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③假设康康在16周岁时确诊骨肉瘤:
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
获赔恶性肿瘤特别关爱金10万元。
给付后合同终止。
合计疾病保障获赔80万元,免交保费117045元。

2、身故/全残保障
假设康康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或全残(未发生重疾理赔),获赔身故/全残保险金50万元,合同终止。
3、投保人豁免
假设林女士在第5个保单年度被确诊为乳腺癌(并在之前未发生过重疾理赔),则合同剩余未交保费免交,共计免交6885元×15年=103275元,康康的保障不受影响,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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