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真心守护两全险保险责任与案例演示

大家都知道两全保险,又称生死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也就是说不管生或死,保险公司都有给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这种保险就非常适合警察之类职业的人购买。今天就来介绍这样一款两全保险:阳光人寿真心守护两全险。好了,废话不多说,详情,看下面。
阳光人寿真心守护两全险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阳光人寿附加真心守护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8%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本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本合同“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2、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附加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附加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附加合同的月交保险费。
附加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附加合同“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且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下,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或月交保险费依据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8%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阳光人寿真心守护两全险案例演示
李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了“真心守护”保障计划,基本保额50万元,月交保费1548元,交10年,保25年,共交保费18.6万,从第一次交费开始,他就可以获得如下保险利益:

1、身故保险金:若在合同有效期内,李先生不幸身故,其身故受益人可获得最高为18.6×118%=21.9万元的身故保险金,主附险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若在合同有效期内,李先生因意外不幸身故,其身故受益人可获得以下金额身故保险金,主附险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50×20=1000万元。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50×10=500万元。
自驾车意外身故:50×2=100万元。
普通意外身故:50万元。
以上均同时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8%。
3、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在合同有效期内,李先生因意外不幸伤残,可获得以下金额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1000万元×伤残比例。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500万元×伤残比例。
自驾车意外伤残:100万元×伤残比例。
普通意外伤残:50万元×伤残比例。
4、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若李先生在年满80周岁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须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250元/天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5、满期保险金:若李先生在本合同满期时健康生存,可获得满期保险金21.9万元,主附险合同终止。
总结:阳光人寿真心守护两全险是真的不错,想购买的要趁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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