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人寿保险推出“红福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责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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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太平洋人寿保险推出“红福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介绍,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太平洋人寿保险推出“红福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之满期保险金责任介绍: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太平洋人寿保险推出“红福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之保单红利的确定责任介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太平洋人寿保险推出“红福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介绍,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天至65周岁。缴费方式:年交。缴费期限:3年、5年、10年。保障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间有10 年、15 年和20 年三种,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太平洋人寿保险推出红福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责任介绍

  太平洋人寿保险推出“红福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之生存保险金责任介绍:

  如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第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您选择的交费期间按如下约定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交费期间为3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3%;交费期间为5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5%;交费期间为10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最后一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1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太平洋人寿保险推出红福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责任介绍

  太平洋人寿保险推出“红福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之满期保险金责任介绍: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太平洋人寿保险推出红福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责任介绍

  太平洋人寿保险推出“红福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之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介绍: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太平洋人寿保险推出红福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责任介绍

  太平洋人寿保险推出“红福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之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介绍: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太平洋人寿保险推出“红福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之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6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前述“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太平洋人寿保险推出红福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责任介绍

  太平洋人寿保险推出“红福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之保单红利的确定责任介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取 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该保单年度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除保险期间届满合同终止外,发生身故或全残给付、合同解除等其他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但若您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利,我们将予以扣除。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编辑:Hello.baby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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