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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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大病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减轻参保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的一项惠民政策。
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报销范围具体包括因治疗儿童白血病等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的合规部分,以及治疗20类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疾病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中的1万元以上的合规部分;我市行政区域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先由个人自付的部分不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实行按病种补偿和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相结合的办法,最高报销限额为20万。其中,治疗20类重大疾病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治疗20类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疾病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补偿。既治疗20类重大疾病又治疗其他疾病的,分别按相应的补偿办法予以补偿,补偿金额合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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