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有什么注意事项

屈飞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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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不要式合同、附合合同以及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购买保险中重要的一环,大家一定要重视保险合同的内容,千万不要大意。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不要式合同、附合合同以及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的,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资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有履行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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