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倒幼童结果会怎么样?;保险公司以逃逸为由拒赔

被车撞到车底下的孩子伤害了孩子。保险公司不会赔偿司机的车祸。最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290000元的保险索赔。
程某购了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在我市一家保险公司承保了交通和商业保险。在保险期间,这辆车在安徽省凤阳县偏远的农村地区发动了一辆车,撞倒了一名在车下玩耍的孩子,造成该孩子受伤。程某遂与该幼童父母一起开肇事车辆至我市一家驻军医院救治受伤幼童,经抢救无效,幼童死亡。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了该起事故的发生,程某也与幼童父母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幼童父母40余万元。之后,程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在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驶离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依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肇事逃逸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和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的目的是真实、合法、有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原告的费用是受害方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就本案的责任而言,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大队就本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因事故现场变动,无法查清事故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向双方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交通管理大队并未因保险车辆驾驶员驶离现场认定逃逸而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纵观事故的成因,该事故发生在汽车启动时,驾驶员未能全面观察车况,碰到车下玩耍的幼童,负有责任,而受害者父母未能尽到监护责任,致一不满两周岁的幼童到车下玩耍,亦有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同等责任赔付商业险,既客观,亦符合公平原则。至于被告辩称的驾驶员驶离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就本案而言,该事故发生在农村邻里间,受害者是一名不满两周岁的幼童,在偏僻的农村驾驶员驾驶事故车辆与受害者父母一起将受害者送往医院,是出于救人的需要,而非为了逃避责任。之后,原告方又积极赔偿受害人,被告如果仅以驶离现场拒赔,既有违《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规定的本意,也有违情理,更不利于保险业的成长。依照有关规定,蚌山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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