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赔偿金可以在退保后申请吗?

【案情简介】 张某几年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险,不久遭受了意外伤害,但当时并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02年底,张某提出退保,保险公司也依约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张某无任何异议。 数周后,张某却以保险期内曾发生过保险事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案例分析】 此案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付这笔保险金。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有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因此,本案中张某的意外致伤只要达到给付标准,且未超过5年的时效,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付这笔保险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l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条件有7项,其中之一就是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既然是合同的一种,理应受到《合同法》的制约和调整。因此保险事故虽然发生在保险期内,但申请理赔给付的依据即保险合同已因退保而解除,因而从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同为不复存在。从法律的角度上说,保险公司不应给付这笔保险金。 一般认为后一种观点比较合理。首先,保险合同的中止与解除是有根本区别的。《保险法》第57条规定,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倘若本案中的张某是因此原因而使保险单中止的,如果在其合同中止之日的2年内履行必要的复效手续后,他可以主张原有的权利。但是由于张某的退保,从法律角度上说,张某已经解除了合同,已不能再让合同复效,即不可能恢复原合同项上的权利了。 其次,根据第一种观点所说,即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给付的权利有5年的时效,但这是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实现的。本案中张某未在合同存续期内主张其理赔权,只能视作放弃主张权利,在合同解除后再来主张权利,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最后,从保险公司的实务操作来看,张某的退保已使他原持有的保险合同不存在。由于缺乏最重要的单证--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无法立案,因而就谈不上给付保险金了。 从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客户一定要谨慎地对待退保。从表面上看,退保固然能解决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但是如果不了解保险内容,客户很可能因不能正确地行使保单权利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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