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意外保险情况下的赔付

重复意外保险情况下的赔付
某承包公司在国承包项工程.为实施该项工程,该公司派出批施工人员.根据该承包公司本国的意外保险法规,出国人员必须投保人身险.为此该公司投保了总额为万美元的人身险.可是根据国的强制意外保险法规,该公司还得为这批施工人员在当地投保人身险.于是该公司又向国意外保险公司投保了总额达万美元的人身险.
施工期间,发生了若干工伤事故,施工人员死伤若干.根据两家意外保险公司的调查和计算,该公司的损失为万美元.该公司系分别向两家意外保险公司提出各要万美元的赔付要求,而意外保险公司却没有完全满足其要求.
评析:本案例所述情况属于重复意外保险,因此应按重复意外保险的理赔原则办理.
重复意外保险系指被意外保险人以个意外保险标的同时或先后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意外保险公司投保同危险,其意外保险金额的总和往往超过意外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但根据被意外保险人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可保价值的赔偿原则,意外保险人之间应分摊赔偿责任.
分摊方式通常有以下3种:
1)比例责任
将各家意外保险公司的意外保险金额汇总起来,得出每家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赔偿损失金额.
2)限额责任
各意外保险公司分摊额并不以其意外保险金为基础,而是按照他们在无其他意外保险人重复意外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来按比例分摊赔款.根据这原则,承包公司母国的意外保险公司在无重复意外保险的情况下的赔偿限额为万美元,国意外保险公司在无重复意外保险的情况下的赔偿限额也是万美元,现在在有重复意外保险的情况下,按责任限额加以分摊,则两家意外保险公司应各自承担万美元.
3)顺序责任
由先出单的公司首先负责赔偿,第二家意外保险公司只有在承保的财产损失额超出第家意外保险公司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部分.
这赔偿方式,则国意外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意外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尚未超出承包公司母国意外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
然而,这种方式显然不符合本案例情况.因为承包公司在国投保系国的强制意外保险法规所要求.而强制意外保险的特点之是,赔偿责任自动产生.因此第三种赔偿方式不适于本案例.根据重复意外保险的赔偿责任分摊方式,无论是第种还是第二种,承包公司所获得的赔偿总额都只有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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