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五百元以内免赔”是否“霸王”条款

在车辆保险合同中,最受非议的莫过于保险公司通过格式合同设定“被保险人绝对自负额500元”内容,它被许多人称为“霸王”条款。我市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正式通过司法程序向这一格式合同挑战,前天,海曙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状告宁波某保险公司的是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据其诉称:今年5月10日,他们为事务所的一辆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除了常规险种外,还特别投保了车辆损失“不计免赔特约险”,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但是,被告却利用格式合同,约定了车辆损失自负额条款(绝对自负额500元),并在其中的特别约定条款第四项规定,本保单约定车辆损失自负额为500元”。根据该条款,如果投保车辆出险,车辆所有人要自行负担500元损失。 导司律师事务所在收到了这一合同文本后,认为合同中的“车辆损失自负额特约条款”显失公平,应作修改或者删除。但该公司却表示,宁波的其他保险公司都有同样的免责约定,没有同意他们的要求。
今年8月8日,投过保的这辆车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事故,交警认定原告负全责。原告此后向保险公司提出全额赔偿要求,但被扣除了500元的绝对自负额。 原告在诉状中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合同中关于车辆损失自负额的特约条款无效,同时判令被告足额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 本案代理人叶明律师昨天表示,现在,许多车辆事故的损失金额都在500元以下,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设定被保险人绝对自负额500元,等于是在收取全额保险费的同时,逃避了本应承担的赔偿义务,这是一种“霸王”条款,违背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侵害了广大保户的利益。
另据多家省内媒体报道,10月10日,省工商局正式公布了保险合同中的12大类“霸王”条款,其中“保险企业不适当地免除自身责任”位列首位。省社科院法学所和浙江大学法学院的专家认为,“被保险人绝对自负额500元”是典型的保险企业为自身免责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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