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行社须参与旅游组合保险

记者获悉,即将实施的制定了一系列有创新性、特色化的规定,符合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突出强化了法规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中的一个特点是规定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等及其它一些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
记者了解到,该施行后,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等及其它一些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未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云南旅发委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解释称,中的旅游保险组合包含的“保险项目”均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强制责任险”,具体包括:全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产品;旅游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及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附加超赔责任保险。据他介绍,2009年以来,云南实行集中统一的“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赔制度。
该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有效控制了保险成本,相应降低保费,提高保险服务和风险管理水平;有效促进了各利益主体的责任划分,确定了合理的保险保障范围,提升风险化解的能力。截止到2013年底,参加“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的旅行社为528家,占全省旅行社总数的78.81%,其中出境组团旅行社全部参加;参加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的旅游车公司57家,旅游车辆为2600余辆,占全省旅游车总数约的52.06%;通过保险公司代旅行社及旅游车企业赔偿旅游者损失累计金额达5600余万元。“实践证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赔制度已成为云南旅游安全生产及旅游者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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