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农户受损赔偿责任需细分

由于司机操作不当,正常行驶的牵引车突然撞向高速公路旁的护栏,导致土地被污染、果树被毁坏,造成经济损失近18万元。
2013年5月17日早上5点钟左右,在京台高速张夏段,过度劳累的司机张恩发支撑不住了,就在头脑稍微放松的一瞬间,车辆突然向路边的护栏冲了过去。万幸的是,张恩发没有遭到严重伤害,也没有造成其他人员伤亡。但是,牵引车及所载货物、高速公路路产、高速公路东侧附近村民的果树不同程度损坏,部分土壤受到污染。长清区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张恩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土地承包人金林要求司机张恩发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由于双方对于数额标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金林将张恩发及其所投保的中人财保某分公司告上了法庭。农户损失分担产生争执 诉讼中,原告金林要求对自己所有樱桃树损坏价值、樱桃树损坏后每年减少的收入、土地污染改良所需要的费用进行鉴定。评估结果为所有费用共计176000余元。
被告张恩发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但是,对于原告金林主张的樱桃树减产损失属于预期利益,中人财保某分公司却认为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应当予以赔偿。同时,土地污染造成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也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同意赔付。由于分歧过大,双方没有达成调解意见。 经过审理,长清法院认为,由于国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责任限额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应由被告中人财保某分公司先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超出上述责任限额的损失由被告张恩发赔偿。另被告张恩发在中人财保某分公司处投保一份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法院认为该第三者责任保险系商业合同,农户诉请的樱桃树损坏收入减少的损失及土地污染改良所需要的费用应由被告张恩发承担。
最终,长清法院判决中人财保某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金林4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果树损坏价值21500元;被告张恩发赔偿金林樱桃树损坏收入减少的损失110330元、土地污染改良所需要的费用 31520元、鉴定费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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