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额为居民购买大病保险

于勇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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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记者获悉,近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参保人员年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个人不需缴费。为方便参保人员报销,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城乡居民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与各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民政优抚、低保、特殊困难、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人员,依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结算报销。

记者获悉,近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参保人员年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个人不需缴费。据规定,凡参加本年度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过的部分纳入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筹,保险资金按照规定标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筹集。待遇水平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给付”的原则确定。2014年度待遇标准为:参保人员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报销比例分为三段,2万元至10万元(含)之间报销50%、10万元至20万元(含)之间报销60%、20万元至30万元(含)之间报销70%。
为方便参保人员报销,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城乡居民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与各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或在外地发生的急症住院,也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民政优抚、低保、特殊困难、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人员,依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结算报销。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实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继续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规定每半年给予一次特殊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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