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之避免保险误区

汽车发动机进水损坏属免责保险不赔:原告车辆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因发动机进水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范围,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认为,所谓“近因原则”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导致保险标的受损的直接原因。只有当损失导致的近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案中,因降雨导致隧道中积水的事故与事故当日投保人驾驶涉保车辆在积水隧道中涉水行驶的事实并无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使涉保车辆因暴雨发生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免责条款已明确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带来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已就该免除责任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保险理赔仅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断一起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需要看该事故是否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并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且该事故在保险条款所列责任范围之内,并且没有被免责条款排除。保险消费者应当准确理解保险业通行的“近因原则”的含义,对理赔结果建立合理预期。交强险脱保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担责:投保人投保的上一年度交强险为2011年12月10日13时30分起至2012年12月10日13时30分止,投保人又于2012年12月8日续保交强险,保单上打印的保险期间自2012年12月11日零时起至2013年12月10日24时止。2012年12月10日13时47分许,投保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交通事故发生时投保人的交强险已经过期,续保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还没有生效。法院认为投保人已经及时到保险公司续保了下一年度交强险,其本意在于实现两个交强险的无缝连接。而保险期间的约定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这一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加重了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所以保险合同即刻生效,保险期间无缝连接,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消费者购买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赔偿,提前续保的行为也表明保险消费者具有使两份交强险无缝对接的主要意图。按照保监会相关文件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中写明“即时生效”或注明具体生效时间。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消费者的保单生效时间应当有提醒义务和注意义务,保险公司在此案件中表现出对保险消费者服务意识不强且提示义务履行不够的问题,对导致交强险脱保应负一定责任。同时此案也提醒消费者当注意:只要车辆在行驶,交强险就不可以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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