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酿事故;保险公司担责任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因无证驾驶酿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胡某等人各项经济损失41445.01元。
据悉,被告阮某于2011年1、2月左右以2000元的价向被告撒某购买牌照为云CG4890号二轮摩托车,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云CG4890号二轮摩托车被告撒某于2010年6月2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6月22日至2011年6月21日止。2011年4月27日,被告阮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驾驶云CG4890号二轮摩托车由鲁甸县城驶往文屏镇普芝噜村,当车行至鲁大线K3+650M处撞伤行人胡某等人。事故发生后,原告等人被送往医院治疗。胡某的伤经伤残等级评定属九级伤残。为此原告胡某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驾驶人阮某、法定车主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46313.0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阮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行驶与原告胡某等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胡某等人受伤,经鲁甸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阮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除该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而导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外,保险公司均应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阮朝帅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胡玉强等三人受伤,其无证驾驶的行为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且被告撒某与其签订的合同约定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效。为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合法损失能得到及时赔偿,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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