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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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日前,田东县法院对一起保险公司追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肇事司机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项。
法院审理查明,田东县平马镇李某为自己所有的小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2年1月20日晚,李某与朋友饮酒后驾车返回途中将路边行人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不久,受害人将李某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5万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部份的6000元由李某赔偿。该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即将赔偿款汇入法院帐号对受害人进行了理赔。
2012年底,保险公司将醉驾肇事的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对受害人的赔偿款1.5万元。法院认为,李某醉酒驾车的行为违法,应系最终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故判决李某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5万元。
这是自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田东县法院审理的首例保险公司提起的追偿案件,并以判决的形式明确了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最终赔偿责任要由侵权人自己承担,对此类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再成为“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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