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保险车辆轧死自家人,;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褚家凡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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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事发后,其家人想到作为车主的张女士曾为该车投了交强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要1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认为作为投保人的张女士就是被保险人,而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所以不应享受该车的交强险赔偿。分析本案例的特殊情形,虽然张女士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但在事故发生时,作为侵权人的机动车使用者并不是张女士,而是张女士的家属,按照侵权法法理,该家属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在能够排除道德风险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应当对张女士赔偿交强险责任。所以该案在最后,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赔偿金,是符合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和遵守受害人利益救济理念的。

案情简介

  不久前,张女士的家人驾驶自家货车倒车时,不慎将站在车后的张女士轧死。事发后,其家人想到作为车主的张女士曾为该车投了交强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要1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认为作为投保人的张女士就是被保险人,而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所以不应享受该车的交强险赔偿。

  案情分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本案中,可解释为当事故发生时,如果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的,保险公司仍应该对使用人的侵权赔偿承担强制保险责任。从该项法律的规定来看,并未排除所有人是受害者情形。所以,当机动车的所有人是受害人的,使用人依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既然所有人作为第三者具有正当的侵权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公司也就应当承担强制保险的赔付责任。

  分析本案例的特殊情形,虽然张女士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但在事故发生时,作为侵权人的机动车使用者并不是张女士,而是张女士的家属,按照侵权法法理,该家属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在能够排除道德风险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应当对张女士赔偿交强险责任。

  案情结论

  交强险条例将被保险人损失列于受害人损失之内,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但在本案中驾驶人是明显的过失行为,并不存在故意行凶或恶意骗保等情形。所以该案在最后,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赔偿金,是符合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和遵守受害人利益救济理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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