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欠薪;员工辞职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龚律师:
2年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2500元,每月15日发工资。本来公司一直能按时发放工资,但3个月前,公司开始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我的工资。我愤而辞职。当我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有关部门却以我“主动失业”为由,拒绝给我办理失业登记,不同意支付失业保险金。请问,我的情况算是“主动失业”吗?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读者沙虹
沙虹读者: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我国《劳动法》第32条第3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已拖欠你3个月的工资,因此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的情况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而且公司为你缴纳失业保险费已达1年以上,你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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