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被驳回

狼就
1.9K
前言:陈某驾驶租赁车辆与井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陈某负全责,承保该租赁车辆的保险公司以租赁车辆属营运车辆为由不同意赔偿。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井某修理费15.2万元的判决。经查,陈某驾驶的车辆系其朋友董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处承租的租赁车辆,该租赁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陈某正驾驶该车去接朋友。故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陈某驾驶租赁车辆与井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陈某负全责,承保该租赁车辆的保险公司以租赁车辆属营运车辆为由不同意赔偿。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井某修理费15.2万元的判决。

  2012年6月24日,井某驾驶的小轿车与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责。经查,陈某驾驶的车辆系其朋友董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处承租的租赁车辆,该租赁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陈某正驾驶该车去接朋友。保险公司认为某汽车租赁公司在为涉案车辆投保时车辆登记性质为非营运,某汽车租赁公司将该车辆用于出租,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故不同意在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三中院。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营运车辆通常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用的车辆;或车辆的运载是以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交通运输为目的。涉案车辆的租赁合同中,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不得将车辆用于营业性质的运输;车辆被承租人租赁后,承租人及事发时的驾驶员所陈述的车辆使用用途亦系为了日常生活的出行所用,并未用于营业性质的运输,与私人生活用车并无本质性区别。从承租人的角度,其租赁和使用车辆不是为了从事营利性的运输,并收取运费,不符合营运车辆的基本范畴。从出租人的角度,出租人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情况下,将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该出租行为属于租赁性经营行为,与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营运行为存在明显不同。故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 THE END -
字数:677
来源:转载
【免责声明】作者在本站所发布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 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特此声明!如有侵权内容请联系:hegui@zhuanxinbaoxian.com。
热门产品榜
重疾险
意外险
医疗险
寿险
储蓄险
达尔文10号超越版
保额高、重疾不分组
89254
超级玛丽13号
同种重疾二次赔、核保宽松
78451
i无忧3.0
大保司、核保宽松
69852
小青龙5号
保障全面、白血病加倍赔
68785
大黄蜂13号(旗舰版)
少儿特疾多次赔、重疾额外赔付高
67541
守卫者7号
重疾多次赔、可选纯重疾保障
67451
大黄蜂12号(焕新版)
少儿特疾多次赔、可选重疾额外赔
65182
青云卫5号
重疾额外赔60%、少儿特疾赔付
63152
小淘气5号
重疾保额高、恶性肿瘤综合保障好
62512
易生守护
核保宽松、最高保额30万
60321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您想咨询什么险种?
重疾险
定期寿险
医疗险
意外险
年金险(终身寿)
帮我定制
免费预约
我同意接受[个人信息使用授权]。 您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我司后续致电进行保险产品介绍及投保协助,我们不会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其他用途。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