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下公交摔倒受伤;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名63岁的老人乘坐公交车回家,到达站点后正常下车,岂料一只脚刚踏出车门,车辆却突然启动,老人站立不稳,受伤倒地。经医院诊断,老人伤势为腰椎、胸椎压缩性骨折,达到8级伤残,共花去医疗费8000元。
经交警认定,此次事件中,该公交驾驶员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老人多次向公交公司索赔,但公交公司提出车辆已经购买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老人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依然未能如愿。
随后,老人向九江浔阳区人民法院白水湖法庭提起诉讼,将公交车司机、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三方说法:
公交公司:这名老人一只脚已经踏出车外,不属于车内人员。老人的摔倒应当认定为一起车外人员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畴,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而且公交公司在老人住院期间,已经垫付所有医疗费用,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这名老人虽然一只脚已经踏出车外,但整个人并未落地,仍应该属于车内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老人发生的事故应适用“车上人员险”,不应适用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2万元的损失。
法院:法官介绍说,我国法律关于交强险的理赔范畴、条件等,并没有作出详尽的规定。像这样的案件,可以适用交强险也可以不适用。但考虑交强险本身属于“格式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且本案受害者是一个63岁的老人,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本案应该适用交强险。
7月15日,经法官主持调解,本案最终以某保险公司赔偿老人10万余元及返还公交公司垫付的相关费用调解结案。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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