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未履行事先告知业务,保险公司是否进行赔偿?

案例情况: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但是因为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所以之后龚某在不知自己曾患胃癌的情况下,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自然填写投保单时也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5个月后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专家分析: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因为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所以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可以很肯定的回答就是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由于投保人未履行事先告知业务,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