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故意烧毁房屋,妄图通过保险诈骗获得巨额保险金

(一) 案情简介
2000 年11 月10 日, 陈某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30 万元。保险标的为其房屋及其房屋内设施。保险期限为2000 年12 月10 日至2001 年12 月9 日。陈某的房屋在投保时为他人所有, 转让手续到2000 年12 月才能办完。2000 年12 月15 日, 陈某的房屋连续发生三起火灾, 保险标的损失约28 万元。
(二) 审查
保险公司接到陈某报案后, 立即赶赴火灾现场, 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 并进行核损检验。通过了解, 保险理赔人员发现如下疑点:
第一, 2000 年10 月中旬本公司的保险业务人员在展业中, 曾三次动员陈某参加保险, 但发现陈某对保险存在极大的偏见, 甚至动员其他人不要参加保险。
而事隔不久, 他却忽然180 度大转弯, 将尚未办完转让手续的房屋提前参加了保险。据反映, 陈某在2000 年筹备买房时, 多次在不同场合宣称, 他对所买的旧房看不上, 主要是看上此地区的交通便利、商业发达。他准备在买到旧房后将其改造成铺面房, 将来从事个体经营。进一步调查也证明, 陈某近期来一边抓紧办买房事宜; 一边积极找人设计铺面房图纸和选购建筑材料。
第二, 陈某提供的损失清单与火灾现场遗留的残迹不符, 有多报损失骗取赔款的情节。陈某一家声称, 他们全家的各种财物全部搬到了被保险的房屋内, 遇到火灾都烧没了。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 并通过邻居的指引, 到陈某原来居住的房屋进行检查, 发现其声称烧毁了的财物都完好无损地存放在陈某原房内。
第三, 12 月15 日晚, 连续发生三次火灾, 每次事故相差约4 小时。火灾发生后, 陈某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抢救措施。其行为和做法违反常理。
(三) 公安部门的侦察
火灾发生后, 陈某到保险公司索赔。由于本案存在诸多疑点, 保险公司没有急于赔付, 而是将情况通报了当地公安机关。公安局对这起火灾事故进行了立案侦察。
据陈某向公安局介绍, 火灾原因是因为做饭使用液化气不慎引起的。经过公安部门验证, 陈某旧房的厨房根本没有做饭残余的任何痕迹; 液化气设备近期刚刚由煤气公司作过安全检查, 故引起失火的原因完全可以排除。此外, 公安部门还从对陈某负责的角度出发, 假设了其他许多能够引起失火的因素, 但经过专家仔细分析和科学验证, 被全部排除, 最后公安人员只得将火灾原因归结到故意纵火方面。经过办案人员多方面的努力和群众的密切协助, 陈某在强大的压力和确凿的证据面前, 只得承认为了弃旧房盖新房, 故意纵火烧毁房屋, 企图达到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款的目的。
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两种罪名: 诈骗罪和纵火罪。
公安部门最后将陈某逮捕, 送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四) 保险公司对赔案的意见
保险公司认为, 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 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 保险公司对该案以拒赔处理。
(五) 本案的分析和启示
案犯陈某由于图财心切, 视国家法律于不顾, 竟然将投保的房屋故意烧毁,妄图通过保险诈骗获得巨额保险金。这种行为既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规定, 又构成了刑事犯罪。陈某不仅未得到保险公司的赔款, 而且锒铛入狱, 成为保险诈骗的罪人。这个案例给广大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上了一堂活生生的法制教育课。从事保险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 惟如此, 才能得到保险的保障。否则, 将像陈某一样,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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