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恋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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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对于这样的情况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派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同居形式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同居者不能为对方投保。《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

我和女友同居2年,感情稳定,但还没有登记结婚。我近日在考虑买份人身保险,并将女友作为被保险人,不知是否可行?有朋友认为,由于没有婚姻关系,这样的保险合同可能会无效。

像您这样的例子现在越来越普遍了。由于户口不在一地造成登记结婚比较麻烦等原因,有些男女同居生活在一起,而且时间很长,却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对于这样的情况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派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同居形式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同居者不能为对方投保。另一派观点则认为,《婚姻法》和《保险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除非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不能用《婚姻法》调整保险法律关系,也不能用《婚姻法》否定《保险法》条款的法律效力。

事实上,后一种观点才是正确的。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只要经过您的女友同意,就可以将她作为被保险人。但在某些案例中,男女双方只是同住一处“群租房”、甚至为了特殊目的而打着“夫妻”名义的假夫妻、假恋人,其中不存在一方授权或者同意另一方为其买保险的事实,投保人对所谓被保险人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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