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财保险赔偿需按照合同

谢先生是某省某县某乡某村人。几个月前,当地遭遇了一场吃年不遇的大洪水,谢先生的家受到严重篇破坏。谢先生家在遭遇洪水前一共占地150平方米,在经过这场洪水之后,谢先生家所拥有的木质房屋以及家中所有财产和经营的农资货物也全部被洪水冲走,总计损失大约在5万元左右。
所幸的是,谢先生在1997年参与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家财保险,在缴纳了保险储金550元后,为谢先生家的所有财产保了险,以期为自己家的财产进行保障,降低意外带来的损失。其中房屋保险金额为6000元、家具为1000元、电器为3000元,总保险金额为1万元。灾后的第二天,谢先生将受灾情况及时报告了保险公司,公司也派人到现场查勘、拍照,证明情况完全属实。
可是,灾后谢先生4次去公司,总是找不到要找的人,花去路费400余元还未能解决任何问题。拖到8月份,公司才叫去办手续。但公司负责人告诉谢先生,只能赔房屋款4800元,家用电器200元,合计5000元。谢先生认为根据《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房屋和所有家具全被洪水冲走,按理应赔偿10550元。于是,谢先生请了一名律师去交涉,公司负责人才答应再加1000元,共赔6000元。谢先生不同意,并对这种保险公司说了算,愿给多少就多少的做法很反感,强烈要求该公司按《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赔款。
在谢先生送来的收据中,保险单上写着房屋保险为150平方米,保险金额为6000元,备注一栏中特别加注出险后房屋每平方按40元计赔,家具保险金额为1000元,家用电器为3000元。在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报告上,保险公司认为保户报案财产遭洪水冲走,经现场查勘,情况属实。但保险公司发出的赔款计算书上算出的受损标的赔偿金额却只有5000元。
根据谢先生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谢先生在出现保险事故后有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并且可以按约定收回所缴纳的550元保险储金;当然,保险公司也有权利和义务去查明保险目标的损失情况,可以自己活着委托有权机构对出险当天的被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以及出险后的残值进行评估,如果出险后,被保险物品已经不具备任何经济价值,那么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金额予以赔偿。
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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