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高龄客户;低收入客户销售期限长;缴费高的保险是不恰当的

傻髓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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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天津河东区居民乔先生拨打热线电话询问,在购买寿险产品时,推销员称在售的寿险产品有年龄限制,一般为“出生3个月至65周岁”,而乔先生已经68岁,不符合投保年龄。推销员建议乔先生给他10岁的孙子投保,以享受该保险产品的“高收益”。南开区一家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指出,向高龄客户、低收入客户销售期限长、缴费高的保险产品是不恰当的,一般来讲老年人应该首先为自己投保,为他人或者为孙子投保是受到误导的结果。天津市保险协会专家指出,爷爷为孙子投保不仅存在销售误导的问题,还存在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问题。

天津河东区居民乔先生拨打热线电话询问,在购买寿险产品时,推销员称在售的寿险产品有年龄限制,一般为“出生3个月至65周岁”,而乔先生已经68岁,不符合投保年龄。推销员建议乔先生给他10岁的孙子投保,以享受该保险产品的“高收益”。

查看该保险单发现,投保期限为10年,每隔三年有分红,但要想完全取回保单现金价值,需要等孙子70岁以后。也就是说,乔先生要活到100多岁才能真正享受到保单高收益,否则在此之前都属于“退保”,可能损失一部分保费,更别说收益。

南开区一家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指出,向高龄客户、低收入客户销售期限长、缴费高的保险产品是不恰当的,一般来讲老年人应该首先为自己投保,为他人或者为孙子投保是受到误导的结果。尤其这类保单缴费期长,保单产生实际收益在几十年之后,根本不是投保者的期望。

天津市保险协会专家指出,爷爷为孙子投保不仅存在销售误导的问题,还存在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问题。按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应该具有保险利益,只有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才存在明确的抚养和保险利益关系。爷爷作为投保人、孙子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必须得到直接监护人也就是孙子的父母同意。在未取得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效力将受到影响,理赔时极可能被认作是无效保单,老年投保人白白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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