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故意在投保后择期手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也得赔

殷亮芬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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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位保险从业人士两个月内在9家保险公司连续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累计保额高达95万元。两年后,当投保人出险索赔时,保险公司才调查,最终均认为投保人带病投保,并做出拒赔决定。不过,保险公司以何先生在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恶意投保为由拒绝赔付,被何先生诉至法院,在诉讼案中,保险公司还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请求。保险公司称,经公司调查发现,何先生在2009年12月30日即由当地一医院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诊断出患有心脏疾病,而他故意在投保后择期手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射幸特点。

一位保险从业人士两个月内在9家保险公司连续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累计保额高达95万元。两年后,当投保人出险索赔时,保险公司才调查,最终均认为投保人带病投保,并做出拒赔决定。近期,北京一家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投保人的诉讼请求。

何先生本就是保险从业者。2010年1~2月,何先生先后在四川当地9家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累计保额高达95万元的重疾险,这9份保险都无需体检。2012年2月24日,何先生因“活动后心累气促”到医院手术治疗,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不过,保险公司以何先生在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恶意投保为由拒绝赔付,被何先生诉至法院,在诉讼案中,保险公司还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请求。保险公司称,经公司调查发现,何先生在2009年12月30日即由当地一医院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诊断出患有心脏疾病,而他故意在投保后择期手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射幸特点。

何先生请求赔付有一个重要的依据,那就是《保险法》关于不可抗辩期的规定。法院认为,何先生否认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单载明的姓名为其本人,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何先生在投保前即已患有心脏瓣膜疾病的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律师:就算是骗也得赔

徐培律师表示,过了抗辩期,保险公司不管有什么理由都必须要赔。他表示,何先生所购买的9份重疾险保单,均于2010年1-2月生效,于2012年2月下旬出险正好超过了保险公司的两年不可抗辩期,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得再解除保险合同,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保险法》不可抗辩之条款,就算保险公司能够举证何先生是带病投保,也必须要赔。”

险企:人人体检成本太高

一位资深保险代理人说,一般保额在30万元以内的保险进行抽检,比例可能各家不太一样,一般是5%~10%的抽检,这和问卷情况有关系。如果是30万元以上的保额,那么体检的可能性就很大,差不多就是必检了。此外,目前有的公司45岁以上的投保人基本上都要体检,45岁以下的投保人则根据一定比例抽检。上述寿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如果每个投保重疾险的客户都要体检的话,那成本太高了。但是,一旦体检通过,公司承保,那么体检费是由公司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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