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车祸的伤痛?三责险来帮你

车祸是一个让人非常痛心的一个事件,不仅给身体上带来伤害还给精神以及经济上带来损失,我们来看这个案情回顾
这个案例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某年7月晚上,一辆大卡车在行驶的过程中抛锚,由于种种原因,卡车没有及时被托运离开该段路面,停在了公路上,占据了3股车道的最右道。
到了第二天的凌晨,徐某驾驶着摩托车驶来,由于当时的可见度非常低,并没有注意到停在路上的卡车,直接装在了大卡车后半挂的尾部,挡板的惯性将徐某和摩托车身一起推进了卡车肚里,徐某被死死地卡在两车之间,不得动弹。直到半小时后才被拖出来送至医院抢救。凌晨3点半左右,徐某的父母亲人等亲属在急救室的门外守候。凌晨5点半左右,徐某的姐夫看了徐某最后一眼,徐某便离开了人世。他的父母哭倒在医院的走廊里。
徐某的家人与肇事的卡车所在的运输队协商赔偿未果,最终闹上了法庭。
三方说法
徐某家人向运输队及其投保三责险的保险公司索赔30.7万元。
运输队称,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说,死者未确保安全驾驶车辆,负事故主责,卡车在抛锚后没有及时排除故障、未设置警告标志,只承担次责。且在这场事故中,自己单位也产生了损失4400元,同理要求死者按责分担。此外,对方赔偿费用的计算科目和数额都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核算。
保险公司则称,三责险是商业保险,不是法定的强制险,实施侵权行为的是第一被告,与己无关,作为死者的父母不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公司会按照“有责赔付”的原则与投保人交涉。
审理结果
法庭调查后认定,卡车所属的运输队于2004年5月11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三责险,保险金额为20万,期限为1年。经核算,死者家属的各项损失为20.7万元,其中运输队已支付1.8万余元。审判给出了明确的说法:根据江苏省和南京市有关的行政规章和对机动车管理方面的规定,运输队投保的三责险是强制险,其性质与道交法规定的机动车责任强制险的性质相一致。依《新交法》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成为本案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一定金额;剩下的金额,由两方四六分担,相互抵冲;此外,运输队支付徐父母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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