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认定引起的争议

蛔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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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经过当地的交警部门认定,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迟某赔偿辛某的亲属13余元。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辛某是在车上,属于车上人员,不能适用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虽然事发前辛某为“车上人员”,但这一身份随着特定时空的变化发生转化。当事故发生时,如果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未再与所乘车辆接触直接造成伤亡,应将其认定为“车上人员”;当车上人员脱离所乘车辆承载空间,又被所乘车辆拖带、撞击、辗压造成伤亡的,应将其认定为“第三者”。审理结果 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向投保人迟某支付死亡赔偿金。

一年5月份,迟某驾驶着一辆客货汽车行驶在去内蒙的路上,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辛某被甩出车外,后汽车倒翻,正好压在了辛某的身上,辛某经过抢救无效身亡。经过当地的交警部门认定,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迟某赔偿辛某的亲属13余元。由于迟某曾经为汽车投保过机动车交强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于是迟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双方都一直坚持着自己的意见,原、被告双方就辛某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按“第三者”进行赔付展开激烈的争辩。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辛某是在车上,属于车上人员,不能适用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而迟某认为发生事故后,辛某是被车辆甩出,随后才被车辆碾压致死的,应属于“第三者”。

法官认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虽然事发前辛某为“车上人员”,但这一身份随着特定时空的变化发生转化。当事故发生时,如果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未再与所乘车辆接触直接造成伤亡,应将其认定为“车上人员”;当车上人员脱离所乘车辆承载空间,又被所乘车辆拖带、撞击、辗压造成伤亡的,应将其认定为“第三者”。

保险公司主张辛某属于“车上人员”,并没有证据证明其被抛出车外时即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向投保人迟某支付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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